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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别把不良反应不当回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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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一起“大头娃娃面霜”事件震惊社会;再往前几年,某24岁女孩因长期敷用含荧光剂的面膜,导致面部自带“夜光”,被朋友调侃为“阿凡达女孩”,面部肌肤也因此衰老6岁……

以往出现类似情况时,不少不法品牌或商家常常以“不耐受”等说辞进行搪塞。但自2月2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这一现象被予以明确界定,整个化妆品行业安全风险预警和防控能力也将得到大力提升。

该《办法》将于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01

“不耐受”不是不良反应的万能说辞

事实上,文初提及的几个案例还只是被报道出来的,在这背后更多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花费更多财力和时间去做康复治疗。

不过,随着《办法》的颁布,这一现象或将能够得到显著改善。

首先,《办法》在第四十四条中对何为化妆品不良反应及严重不良反应进行了界定,指出“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都属化妆品不良反应;其中导致暂时性或永久性功能丧失、影响正常人体和社会功能的、导致人体全身性损害的、导致住院治疗或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住院治疗的、导致人体其他严重损害-危及生命或者造成死亡的,属于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这可与化妆品不耐受有着本质区别。

如经调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或有证据证明会危害人体健康的,相关部部门可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召回并停止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

除此之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还分别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各级负责药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公布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要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督促其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不良反应报告义务;

第五条则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相关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在此明确的规范下,不仅消费者有了更为清晰的辨别意识和维权路径,企业企图以“打马虎眼”来掩盖不良反应的行迹也终将无处可躲。

02

这些人肩上的担子更重了

除了明确定义何为不良反应外,《办法》也对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划定。

从监管层面看,《办法》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同时还应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监测技术工作。

同时,国家药监局也在积极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化建设。

而从企业层面看,《办法》则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压实了六大责任。

据《办法》十三条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具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能力,包含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主动收集并按照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对发现或获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调查;相关不良反应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报告之日起3年。

此外,更为严苛的是,《办法》对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进行报告的时间和细节也有了明确限定。

依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为一般不良反应的,需在30天内报告,属严重不良反应的,需在15日内报告;属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良反应,则需在3日内报告。

并且,如果在不良反应分析中发现属于严重不良反应,注册人、备案人要在20日之内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报送其区域内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及药监局;如果是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良反应,则需要在10日内报送。

对于以上规定,不少商家和消费者拍手叫好,认为此举大大缩短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处理时间,同时也倒逼企业从生产源头处就注重产品的安全合规,对整个行业的正向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但也有不少企业表示,执行上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一方面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岗位专业度高,团队组建有挑战;另一方面,人力物力上的投入加大,也给了企业一定压力。不过好在《办法》10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给足了过渡时间,企业倒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时间做好筹备。

并且,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将制定、发布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监测基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遴选、管理国家监测基地,负责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和培训、宣传等工作,或可为企业完善不良反应监测提供有效帮助。

或许,新规的发布将给行业带来新一轮阵痛,但进一步规范的行业环境也必将会反哺企业以更明朗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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